都美竹曝光“吴亦凡侮辱妇女”一案,警方的调查已经有了初步的结果,对于都美竹本人来说,是被自己的偶像“玩弄了一下”,用一个比较时髦的术语来说就是“偶像睡粉”{司马南先生说(借它人之口)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无非就是大领导吃小餐馆}。其它“被辱妇女”的问题还在调查过程中,关注本案的朋友继续跟进就好。
司马南先生宣称的“偶像睡粉无罪推定”的这种说法(注:司马南是借它人之口说的),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这才是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司法部门和公众必须“理解清楚”的关键问题。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判断“偶像睡粉”是否违法的标准,司马南先生引用某位“法律专家的发言”做为“偶像睡粉无罪推定”的“判断标准”是否合法?难道“法律专家的发言”可以代替“法律规定”?这种说法难道不是很明显的“狸猫换太子”?“女方涉嫌诈骗财物”成为“男方睡粉无罪推定”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为什么只要追究女方诈骗财物之罪,不要追究男方侮辱妇女之罪?“双方的犯罪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才符合司马南先生侃侃而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马南先生不是法律专家,我们可以原谅他的这种“无意的失误”,“法律专家”的这种“公开发言”难道“真的也是一次失误”?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粉丝追星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成为偶像的自己人”,应该不是“为了成为偶像的玩偶”,“偶像睡粉无罪推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询问一下受害者本人就能知道,“第三方推定妇女意志”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司马南、司法部门、公众都是属于第三方)?人家都美竹是一个状态良好的成年人。
“偶像睡粉”只是“偶像吃粉”的方式之一,顶级的xx卫视的“收礼事件”就是经济利益方面的“偶像吃粉”,娱乐行业有这么多的“吃法”,其它行业有没有?都美竹“飞蛾扑火般的行为”直接地爆光了娱乐行业的某些不该存在的黑色东西,某些人想“送她进去”也是很正常的,但是我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