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夜,晚上23点后,万小刀发文:重磅突发:我被小沈阳起诉了,索赔18.3万,周兆成律师 已接受委托!
万小刀是知名自媒体人,写过非常多的娱乐文章,他的标签很多,80后农民工作家、百万粉丝作者、娱乐圈第一写手等等。
万小刀已把该文置顶,文中说明了几个关键信息:
1、被起诉原因
万小刀在公众号文章《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一文使用了小沈阳的8张照片,这些照片均来自媒体采访截图,以“侵犯了肖像权”被起诉。
2、圈内影响
这起诉讼被广大自媒体朋友所关注,自媒体(特别是娱乐自媒体)都在观望:未来还能不能再写娱乐八卦了?写文章的时候还能不能再配明星的图片了?这将成为自媒体行业的一个风向标。(这句话我非常同意,对于自媒体盛行的今天该事件具有很大的行业影响,也相信很多自媒体同行在关注)
3、万小刀自己观点
我现在要为自媒体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我认为,传统媒体时代,纸媒可以使用明星的肖像,现在是自媒体时代,法律应该与时俱进,放宽自媒体在没有商用的情况下,使用明星肖像的权益。(这点自媒体人都同意,明星可能都不同意;“没有商用”这一点不好界定)
万小刀表示本来要自己应诉,经慎重考虑聘请了周兆成律师代理应诉。
文中结尾:最后用媒体的话说,某些明星只愿享受鲜花与掌声,却听不得任何批评的声音。长此以往,虚假的环境里只会产生虚假的繁荣,进而损害整个舆论生态。(这个有一定道理,如果自媒体所有引用照片视为侵权的话,要么别用,要么用了就不要写任何批评性文章,以免明星方面不高兴以此为由进行所谓维权,这点对自媒体杀伤力不容小觑。)
发布此文后,万小刀又连发数篇微博,包括:
27日23:48,转发周兆成律师文章《周兆成律师代理“娱乐圈第一写手”被小沈阳起诉侵犯肖像权天价索赔案》
28日9:48,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侵犯他肖像权,被法院驳回的目前有4起
28日19:04,转发周兆成律师《关于“万小刀 被小沈阳起诉侵犯肖像权”案委托周兆成律师律师声明》,并表示“看到法院传票我很惊讶,看到索赔金额18.3万又很愤怒”,自己是帮小沈阳分析过气原因“好心当成驴肝肺”。(你说人家过气本身就会让人生气啊,还帮人分析过气原因,呵呵。)
28日19:33,统计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侵犯肖像权,撤回诉讼的有6起,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了557.5元,“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周兆成律师观点
周律师在声明中表达了两个观点:一、万小刀是小沈阳粉丝,发布其肖像属追星行为,不存在侵权;二、小沈阳是公众人物,理应接受公众和粉丝监督,对粉丝“合理使用其肖像行为”应保持宽容,18.3万元索赔让粉丝心寒。
说点小看法
1、侵权是自媒体的普遍风险
在自媒体领域,如果你是写娱乐新闻,不管是即时消息还是深度分析,离不开图片;写社会事件或任何热点事件、热点人物,也离不开图片。可以说创作范围的大部分领域,都离不开图片。图文创作类是这样,即使视频剪辑类也是如此。
目前使用图片的方式,主要是“网络采集”,包括已有媒体报道、明星自发、各种宣发材料等。
除非你是完全自拍类、直播类,这方面以纯自己创作为主的,这方面侵权风险较低,但在安全的同时也限制了创作范围和工具手段。
要么就是做小说和故事类、知识类写作,自己原创文字,有些图自己绘制,这样风险也少。就像当年明月写《明朝那些事儿》,最初是网络帖子的形式写,一个字一个字自己码的,谈不上侵权。
2、自媒体人自担风险
或许你不知道自己侵没侵权、风险如何。
首先说明,平台不承担风险,你勾选的任何协议都是平台找法律专家精心设计好的,对平权益是充分保护、对平台责任是尽量规避的。自媒体人往往是被动接受的,相信大多数人连勾选的详细内容是不看的,看了也没用,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或许你觉得自己没商用?其实你在勾选原创、打赏等各种获取收益的选项时,是以盈利为目的、可以视作商用吧?
从这个角度来说,自媒体人应该多一些自我保护意识,注重自己的行为和潜在风险。
从侵权的角度来说,绝大多数“网络采集”行为获得的图文和视频,都不可能是经过授权的。
网络上免费的资源有吗?有,但是数量少、不一定好用,使用起来限制太多。
有没有明星或者其他人,像万小刀说的那样,专门有团队去起诉侵权来获得收益呢?有的!明星团队里有人专门做这个事儿,也有的是外包出去。不只明星,有些图片网站也是这样的。
图片网站的做法也分两类,一类是你使用图片下载时,会立刻转到付费页面,这样还是比较好的,很明确的有偿使用,你可以自己选择是不是付费。还有一类是你免费下载,没有任何限制,当你使用完了之后,有团队或专人会找到你,要求赔偿,你不同意赔偿就起诉。而且网上有很多给你推荐免费素材网站的,收费的夹杂在里边,等你使用后、尤其是赚钱后,就有人找上门来要求侵权赔偿了,这简直是一种套路,也是一个生意。
3、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跟肖像权有关的有好几条,这里只列举了有最直接关系的两条。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00条对肖像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规定中“营利目的”为要件,注意不是“营利结果”作为要件。
《民法典》取消了侵犯肖像权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扩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构成肖像侵权。
侵权和赔偿都不是新鲜事,法律有专业规定和条款。一般来说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授权使用;二是被侵权方的损失、侵权方的收益或节省的成本,这是最通俗也是最粗略的说法。这两个都是靠算账的,没有明确的经济账目,靠法官衡量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来判定。
4、关于此次侵权诉讼
小沈阳方面提出的侵权诉讼及赔偿要求18.3万。使用小沈阳图片肯定是未经授权,涉嫌侵犯肖像权;至于赔偿18.3万,可能是按照小沈阳广告代言类的商业标准来要求赔偿数额,是单方面诉求,我觉得很难成立。法庭上判定时,是要综合衡量小沈阳肖像商业价值、损失和万小刀的获益情况。比如我的煎饼摊挂了小沈阳照片,挂了俩月每个月卖煎饼赚2000块钱,你要求我按照广告代言赔偿18万是很难成立吧?
周兆成律师声明中说万小刀是粉丝出于喜爱、是一种追星行为,这个辩护依据是有法律规定的,此类属于“合理实施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这是辩护的法律依据和出发点,不过法庭会不会采用是难说的。因为万小刀作为专业写作的自媒体人,其微博粉丝标注是42.1万,微博认证之下的标签是“热门作家 数据飙升 昨日发博3 阅读数10万+ 互动数537 ”。其头条认证标签是“114.2万粉丝、2021百大人气创作者 民工作家。”他还有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可以说平台流量、私域流量都有。从万小刀的职业和粉丝数来说,说只是粉丝行为恐怕难成立。
今天很多自媒体大V已经就此事发文了,观点五花八门。有人指出万小刀接到传票后频频发文等等,大概是暗示他这种行为值得怀疑。我觉得小沈阳联合万小刀炒作的可能性不大,小沈阳前段时间刚刚因为给吉林捐款冲上热搜,不至于用这种方式炒作吧?
总结:
我斗胆猜测一下,大概的结局是:
1、万小刀、小沈阳双双冲上热搜,知名度和影响力都进一步提升;
2、万小刀败诉,进行道歉和赔偿;两人名气进一步提升;
3、小沈阳将获得赔偿款捐给吉林抗疫;
4、万小刀从接到传票开始,在微博、头条、微信公众号连续发文,跟踪报道此事,流量变现所得赔偿小沈阳后,有剩余。
5、双方突然撤诉,沟通协商握手言和?
6、双赢,或者多赢。
以前,万小刀写明星的文章,明星是主角。
这一次,万小刀自己就是主角,他就是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