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的王某不幸得了肝癌,偶然一天在网上看到了石家庄某医院宣传的“肝脏再造术”,本以为找到了“回天之术”,迫不及待的就住院了,却仍旧没有逃脱死亡的魔咒。王某的妹妹王某某认为该医院虚假宣传,哥哥误信信息,才导致死亡,所以,她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件。
去年4月,身患肝癌的王某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到某医院是一家专门治疗肝病的医院,并在网上咨询过相关问题。随后,该医院客服通过网络和电话多次联系王某,宣传介绍医院“肝脏再造术”等特殊疗法以及对王某肝癌有治愈的功能,并邀请王某来院治疗。王某治病心切,4月27日,他从南京坐车来到了该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的医生接待了王某,向王某推荐了治疗肝癌的具体方案为肝脏再造术,王某选择了5万多元的治疗方案。王某的主治医师李某在“门诊患者沟通记录里”注明治疗方案为“肝脏再造术”。
住院期间,医院方并没有按照当初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认为患者肝功能较差,采取了一般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提高免疫力的保守治疗方法。因该医院没有设备,王某做磁共振扫描需要去其他医院进行检查。
庭审中,王某某诉称,5月16日,在没有经过王某本人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医院擅自为王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将王某送上飞机后才通知了王某某,并嘱咐,“医院不具备做磁共振扫描的条件,需要到南京本地医院继续做检查、治疗。”不幸的是,王某回到南京后,在当地医院检查,诊断为“肝癌晚期”,没几天,便身亡了。王某某认为,医院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利用电话、网络等手段不断向王某传达住院即可治疗的信念,骗取王某的信任,在王某住院期间,并没有为他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疗,在治疗无果后,擅自为王某办理出院,加重了其病情的恶化。
医院则认为,其在网站上的宣传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宣传。在与患者王某的沟通过程中,也是拟行肝脏再造术,能不能按照肝脏再造术进行治疗,需要看患者的病情发展情况再定。同时,医院出示了王某住院的病例及费用明细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医院在其网站中明确说明“肝脏再造术”系针对各种肝病的治疗方法,而在患者王某入院时与医院协商的以此方法进行治疗,故王某某有理由相信此方法对王某所患肝癌(晚期)有效。医院在其网站上对“肝脏再造术”,用“神奇”加以修饰,同时还和其他肝病治疗技术进行对比,宣称各种优势,故王某某有理由相信此方法不同于其他治疗肝癌的方法。
其次,医院开始计划实施的治疗方案即为“介入栓塞术”,但最终没有实施的原因,是因为患者肝功能较差,这是“肝动脉介入疗法”的禁忌症。因此,医院为患者实施的治疗方案,就是“肝动脉介入疗法”。该疗法是目前治疗肝癌应用最广泛的非手术疗法,原理是通过对肝动脉栓塞阻断肝癌动脉供血,杀死肝癌细胞,这与医院在其网站上对“肝脏再造术”的定义,存在重大区别。医院宣传的“肝脏再造术”原理是将生物制品植入肝脏内,促进肝细胞生长。
因此,“肝动脉介入疗法”与“手术疗法”、 “消融疗法”一样,早就成为医学界治疗肝癌的三大治疗方法,医院在网站宣传“神奇的肝脏再造术”与其他治疗技术不同,但其实际欲实施的治疗方案,却为目前中晚期肝癌普遍选择的“肝动脉介入疗法”。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患者王某就医的行为,且在未查明王某是否具有“肝动脉介入疗法”的禁忌症的情况下,即进行肝癌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给患者王某造成巨额检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损失。因医院的医疗服务不符合其宣传和承诺的医疗方案,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判决医院退还王某支付的住院费5万余元。
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