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网讯:目前,全国各地农商行系统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各地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部署信贷投放工作,加大支农支小支微力度,在精品农业、绿色种养业、加工业上做文章,引领大众创业。在金融扶贫、普惠金融、定点帮扶上出实招,助力精准扶贫。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近期,不断有群众反映在河南新密市,当地农商行却强迫贷款农民购买太平洋保险,从而人为加重了该市农民的负担。
农民贷款难 / 漫画
该市一位农民无奈地告诉记者,本来就资金短缺,我们到农商行贷款,银行非要我每贷1万元购买30元的太平洋保险,否则,就是符合贷款条件也不会发放贷款,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该市农民出钱购买保险,受益人并不是自己,而是新密农商行。这就等于银行拿着农民的钱说他要请客吃饭,但是客人却不是农民,而是保险公司,农民只能在一边看着,但是还必须结账。
也就是说,羊毛出在驴身上,让农民买单!
那么,新密农商行到底有没有强迫农民购买保险?
9月初,记者远赴河南省新密市,对此展开了调查......
位于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的新密农商行总部
该行曲梁镇网点这位工作人员说,贷款农民每贷款1万必须交30元保险费,否则不给放款。总之,这笔费用必须交,不交就办不了贷款手续。在该市西大街与雪花街附近的农商行网点,工作人员向咨询者以及贷款客户传达了相同的政策:贷款1万元必须购买几十块钱的保险。
记者调查发现,在该市曲梁镇,农商行营业网点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客户:每贷1万元,就必须交30元的保险,目前的保费还降低了,之前,每贷1万元,就必须交45元的保险,这笔费用可以由客户以现金支付,也可以从贷款中一次性扣除。
新密农商行总行一位工作人员说,每贷款1万元必须购买31元的太平洋保险 这位工作人员直言不讳介绍说,农民等贷款客户出资购买的保险是用来保障农商行的利益的,而客户本人并不是保险的受益者。
记者调查发现,该行不仅仅是养殖业、种植业贷款必须购买太平洋保险,就连金燕快贷通、家庭贷、薪E贷、流水贷、物业贷、创业贷、甚至助学贷等贷款客户也必须购买太平洋保险后才能得到贷款,这是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9月12日,记者来到新密农商行总行要求对此进行采访,但是,该行办公室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采访。
那么,新密农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
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新密农商行经营的贷款,非一般企业所能具有,拥有很大的优势地位,该行正是滥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去限定贷款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服务。该行强制收交保险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收到投诉,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对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新密农商行在对当地农村用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在用户提供了信用担保且认为不必要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违背用户的意愿、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保险服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违背了《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第七条“严禁各种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保险指标,强行要求农民投保。”中不得增加农民负担的精神。同时也违背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提出“信贷业务七不准”规定第五条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河南郑州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该行的做法其实就是一种捆绑消费,银行通过诸多客观诱导,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办理银行正常业务的时候并没有选择权,这是不合理的,银行涉嫌变相侵犯客户的选择权 。
那么,在全国各地农商行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实施金融扶贫、精准扶贫的今天,河南新密农商行为何与中央的扶贫政策背道而驰,人为加重农民的负担?
是谁给了它侵害农民利益的权力?该行将如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对此,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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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
一、“七不准”内容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 “ 四公开 ” 内容
(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视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