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披露,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许昌分行”)存在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襄城支行”)存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此外,申龙飞、孙二乔两名相关负责人被警告处分。
<?xml:namespace prefix="o">?xml:namespace>记者注意到,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月23日披露的监管信息显示,洛阳银行许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因涉两总违法行为被公开曝光,其单位和个人分别受到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共有4个行政处罚单。
在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上,洛阳银行许昌分行存在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申龙飞对洛阳银行许昌分行“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的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警告。
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洛阳银行襄城支行存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08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
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孙二乔对洛阳银行襄城支行“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08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警告。
据了解,注册成立于2012年12月25日的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办公地址为许昌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5年08月,洛阳银行许昌分行行长刘益明因涉嫌受贿罪被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