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购买设备的款项,不料被银行内部人私分了,直到两笔贷款逾期未还被起诉,借款人才知晓此事。”近日,作为贷款人的何先生与刘先生到本网投诉,认为息县农村商业银行监管不严,知法犯法,才导致贷款被冒领,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刑事责任。对此,信阳市银保监局表示,已在处理此事。
刘先生告诉笔者,2017年1月20日,信阳市青蓝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旅游项目,需要资金购买大型的游乐设施,随即他和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何先生共同以公司股权作为抵押,刘先生和何先生分别以公司1500万的股权,两人共3000万的股权为担保,向息县农商银行申请借款两笔共980万元用于购买游乐设施。
980万贷款不翼而飞
直到2018年12月,刘先生才知道,这两笔贷款早在2017年2月23日就已经获批,通过查询刘先生与何先生得知,当初息县农商银行临河分社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让他俩在一堆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埋下了“陷阱”。从提款单上可以看出,刘先生名下的490万贷款直接转到了王守振账户150万和温豹账户340万,何先生名下的490万转到了杨建账户380万,温豹账户110万。
资金去向成谜 是谁冒领了贷款?
贷款人何先生说,我公司贷款是为了购买游乐设施,如今贷款我公司不但没有见到一分钱,还要承担法律风险,瓜分我们980万贷款的人既不是我们要购买游乐设施的商家,更不是我公司员工,这就是赤裸裸的犯罪。通过何先生调查了解发现,私分980万贷款的三人,全部都是息县农商行董事长杨斌的亲戚,拿着瓜分的巨款马上买入了息县农商行的股金,由息县农商行董事长杨斌指使其亲戚共同合谋完成了这场惊天骗局。
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经笔者通过律师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息县农商行未能对贷款业务尽到监管责任,任人唯亲,把银行当成自己的小金库。事发之后,将责任百般推脱,导致客户个人信用损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如此失职失责,不禁令人发问,客户储蓄安全、信用安全还能否得到保障?对于刘先生与何先生的遭遇,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