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商会是一种重要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和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方式,为工商业者提供各种服务的市场中间服务组织,是中间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性。
现代市场经济的商会可以在增值服务、政企沟通、行业自律、力量整合、企业维权、商业协调、纠纷仲裁、国际交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多层面发挥重要经济职能。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和行政机制这只“看得见的手”双重失灵时,商会将会作为构架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第三只手”,发挥“中观调节”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
第一,商会具有强化社会管理、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
政府要改变“大包大揽”的格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要弱化政府微观、中观管理职能。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让出的治理空间,可由包括商会在内的社会中间组织加以承接,以避免制度上的“治理真空”。因此,民间商会的成长也是政府加快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管理体制上,如果缺少中介机制,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真正意义上的商会不应是行政的延伸,更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以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为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机制自发形成。在组织原则上,它强调“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在活动方针上主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
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规模小、交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达成交易的信息成本、外部竞争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都很高,与此同时,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也很大。在传统体制下,政府直接面对企业,直接依靠国家机器调节经济,中间没有一个过渡层和中介机制,这样的调控系统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商会通过信息咨询、资信评估、价格协调,能克服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在为会员企业服务方面,商会一是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企业信息成本。要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二是提供培训服务,使企业员工的技能和知识不断更新。商会往往通过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来提供适用性和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来满足会员的需要。三是提供中介服务,为企业牵线搭桥。四是积极开展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创业,积极配合政府建立和经营“孵化器”。
商会要通过培训人员、提供信息、促进商机和辅助商务等职能,为其成员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增值服务,以提高成员的经济活动能力、增加成员的交易机会和促进成员的业务发展。
商会在服务于企业国际竞争中扮演着政府不可代替的重要职能
市场开拓。通过承办一些展览会,帮助企业提供国际国内市场经济信息,开拓国际市场。
合作推进。在吸引外资、“请进来”方面起着“穿针引线”的“交际花”作用,开辟获取国外技术和资金的各种渠道,在“走出去”方面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
申诉服务。通过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应诉保护。帮助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对行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设立相应的产品预警机制。
争端规避。利用“行规”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侵害,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避免争端。
壁垒应对。作为强有力的行业代言人和市场谈判主体,参与各种非官方的国际经济活动,应对贸易壁垒,以民间渠道对国际经济决策施加影响。温州的调查表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民间商会有着政府没有的优势,政府只能“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手”,而民间商会则是“该出手时就出手”。
第二,商会具有提供社会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
商会特别是行业商会,通过建立企业间和商会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可以在制定行业标准、协调市场、协调价格、破除贸易壁垒、规范用人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避免或解决各商会组织之间、商会内部成员之间在竞争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协调其成员的经营业务活动。
从企业层面来看,商会可以推行客户资源共享制度,通过整合功能,为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实施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提供中介服务作用,实现资本的扩大效应和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从而提供产业组织化程度,避免单一企业的分散性。
商会天生就是市场竞争和秩序规范的“仲裁者”。企业之间遇到纠纷往往“上法院,似乎不值;找政府,似乎不管用;上门打一架,似乎不妥;就这么认了,似乎太窝囊……”。商会作为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中介,发挥宏观与微观的沟通作用。商会“合纵”、“连横”,在沟通和协调方面具有很强的亲和力。
政府的意愿通过商会转达到广大的会员,会员的想法、要求和需要通过商会转达到政府。商会也可以组织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对话活动,在工商、税务、金融、行业准入、权益保护等众多重要话题上反映民企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