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国家医保局对《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行解读。其中提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
国家医保局称,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此外,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3至2018年每年分别为280元、320元、380元、420元、450元、490元,2019年财政补助已经达到520元,是2009年的6.5倍。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安排了一系列惠民举措。
一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三是落实医保精准扶贫任务。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着力解决流动贫困人口断保、漏保问题;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医疗救助增强托底保障功能。
四是加强公共服务。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方便群众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