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满足行业市场所需自愿选用标准的有效供给,更多地推动行业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经研究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实现团体标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指南性文件,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于2018年5月28日制定《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现将《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印发施行。
附件: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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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
2020 年3月 31日
2020 年3月 31日
附件: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 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健康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 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按照研究会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上自愿采用,研究会颁发相应使用证书的标准。
第三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 理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 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研究会理事会员单位构成。
第七条 团体标准是以研究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 健康产业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研究会统一管 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 应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 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按照研究会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上自愿采用,研究会颁发相应使用证书的标准。
第三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 理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 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研究会理事会员单位构成。
第七条 团体标准是以研究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 健康产业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研究会统一管 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 应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提出和立项
第八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条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一)提案
1、会员单位联合 2 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研究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二)立项
提案由研究会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 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立项经研究会批准后,在研究会网站上公示 1 个月。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研究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邀请 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条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一)提案
1、会员单位联合 2 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研究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二)立项
提案由研究会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 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立项经研究会批准后,在研究会网站上公示 1 个月。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研究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邀请 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二条 经研究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研究会公开征集项 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 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 的原则,不得少于 3 人,不宜多于 25 人,并需报研究会批准。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通过研究会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 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研究会应负责组织起草单位召开标准起草组第一次 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发放会议通知并抄送起草组各单 位。标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研究会主持或委托起草组负责人主持。
第十五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 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团 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审查后,发研究会行业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函审方式征求意见;
(二)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研究会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 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在研究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30 个,周期一般为 1 个月;
(三)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见附件 3), 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 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四)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标准主起草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起草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七条 起草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 理后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 理表”送研究会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研究会组织进行,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草案进行审查。
(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团体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研究会决定。
1、函审时,研究会应在函审表决前 1 个月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 单”(见附件 5)等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2、会议审查时,研究会至少应在会议前 1 个月将会议通知、团 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 交给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3、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 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团体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 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 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 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4、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 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 “函审结论”。
第十九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应由主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 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一并送交 研究会审核,团体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团体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 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团体标准的公文、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 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对于符合立项条 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 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一般为 4 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 6 个月,超过 18 个月未能发布的 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通过研究会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 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研究会应负责组织起草单位召开标准起草组第一次 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发放会议通知并抄送起草组各单 位。标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研究会主持或委托起草组负责人主持。
第十五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 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团 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审查后,发研究会行业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函审方式征求意见;
(二)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研究会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 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在研究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30 个,周期一般为 1 个月;
(三)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见附件 3), 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 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四)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标准主起草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起草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七条 起草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 理后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 理表”送研究会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研究会组织进行,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草案进行审查。
(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团体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研究会决定。
1、函审时,研究会应在函审表决前 1 个月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 单”(见附件 5)等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2、会议审查时,研究会至少应在会议前 1 个月将会议通知、团 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 交给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3、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 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团体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 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 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 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4、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 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 “函审结论”。
第十九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应由主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 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一并送交 研究会审核,团体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团体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 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团体标准的公文、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 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对于符合立项条 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 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一般为 4 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 6 个月,超过 18 个月未能发布的 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统
一编号和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 号构成,格式为:T/ HNJK–XXXX- XXXX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研究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 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研究会团体标 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 称的下方增加“(XXXX 年版)”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研究会所有,由研究会统一负责 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一编号和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 号构成,格式为:T/ HNJK–XXXX- XXXX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研究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 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研究会团体标 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 称的下方增加“(XXXX 年版)”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研究会所有,由研究会统一负责 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 建设的需要,由研究会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 超过 3 年。
第二十六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 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和实施效 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 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团 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 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和实施效 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 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团 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章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研究会会员单位及 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研究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 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研究会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 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研究会进行反馈。
第七章 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资助;
(三)标准使用单位缴纳使用费用;
(四)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资助;
(三)标准使用单位缴纳使用费用;
(四)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五)标准的出版销售收入;
(六)通过项目招投标等形式筹集。
(六)通过项目招投标等形式筹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