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表彰在推动我省健康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产品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健康产业及其他从事健康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河南省健康产业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证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特设立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健康行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发明和公共卫生管理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组织和产品。
第六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是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授予个人、组织和产品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方面的高管组成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依据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有关奖励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成立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1、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基础研究类
(1)主要完成人应是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提出总体学术论点、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人体内在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及健康与疾病相互转化的规律;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
(2)候选人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条 基础研究类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被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和被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三)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水平,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和被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产品技术发明类
(一)“产品”发明奖包括生物品种、药品以及各种医疗设备、器械、零部件和消杀产品、防疫产品、营养食品、保健用品、理疗产品、养生养老产品、康复产品等;“工艺”包括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中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系统”系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二)主要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产品技术发明类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三)属省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十三条 上述“重要技术发明 ”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应用研究类
(一)主要完成人应提出和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解决项目研究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并有重要技术创新;在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贡献;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应用研究类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1、技术开发项目类:指在健康领域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2、社会公益项目类:指在卫生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人口健康调查、疾病监测和防治、生命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3、重大工程项目类: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
第十五条 应用研究类等级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2、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重要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3、技术难度大、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康产业、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生命科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健康产业、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在康产业、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生命科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1、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2、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意义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十六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公共卫生管理类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公共卫生管理类授予为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做出贡献,取得创新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共卫生管理类平定标准
(一)卫生管理、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疾病控制、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保障人民健康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卫生管理、监督部门、预防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对保障人民健康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三)卫生管理和技术服务单位推广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完善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医药、卫生管理、企业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向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报告评审结果;对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评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具体工作及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向河南省科协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研究院所;
(二)省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
(三)省内各生物制品、药品、医疗设备、器械、零部件和消杀产品、防疫产品、营养食品、保健用品、理疗产品、养生养老产品、康复产品等
科研生产单位;
(四)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推荐和申报渠道
(一)各推荐单位由其申报单位科技主管负责。
(二)各推荐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评选的科技进步奖,向河南省科协推荐参评有关科技奖项。
第二十五条 申请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要求:
(一)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或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完成科技成果批复鉴定或检测、评估和验收,反映推荐项目的主要科技内容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主要论著注明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正面引用的具体情况。
(三)基础研究应提供引文证明,应用研究应提供推广和应用证明;凡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四)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一年以上。
(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七)要经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八)申请奖励的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
(九)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推荐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时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
(十)填写《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制作电子版一并报送。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推荐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
(一)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变种株。
(二)不符合伦理学原则。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四)原始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奖评审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科技奖评审办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科技评审办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二)评审委员会审查、评议每项参评项目。
(三)推荐进入终审的一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的同意,其他等级的项目必须获得超过到会二分之一评审委员的同意。
(四)评审结果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30天。
(五)评审经全体评审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一、二、三等奖项目。
第三十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回避;被推荐为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采取公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产品、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至30日内,向科技评审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产品、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候选产品、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科技评审办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科技评审办审核。必要时,科技评审办可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科技评审办审核。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终审。
第三十六条 科技评审办应当向河南省健康产业研究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河南省健康产业研究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三十七条 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 参与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若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对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对获奖单位、产品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应用研究类和公共卫生管理奖励项目和暂定奖金数额: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元;二等奖,奖金每项700元;三等奖,每项300元。根据情况变化而变更。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应用研究类、公共卫生管理类和产品)奖励项目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产品不超过5个,单位数不超过5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产品不超过7个。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产品不超过10个,单位数不超过10个。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 本细则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