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记者从河南省环保厅了解到,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列入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理办法》指出,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污染地块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土壤环境背景值,同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