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委省监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工作意见(试行)》,提出9条正面、9条负面的清单,厘清定位规范行为,对作风和纪律划出了清晰的红线。
“亲”和“清”既是两层含义,又有着同样的出发点。《意见》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以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为目标,推动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既要积极担当作为助力企业发展,又要树牢纪律观念,纯洁交往关系。
《意见》列出9条交往的“正面清单”,明确规定,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以从事部分活动。
比如,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等活动;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等。
而“负面清单”则明确列出,领导干部在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的底线红线。比如收受礼品、礼金,向企业主借款借车借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安排配偶、子女到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薪等。
除了“吃拿卡要”,《意见》还明令禁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为监督“负面清单”中问题的出现,山东省纪委监委明确,设立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涉企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坚决严肃问责。
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对领导干部而言,关键是革除“官本位”思维,主动俯下身子深入民营企业“上门服务”,并且要把握工作联系、私人交往之间的分寸。
长安街知事此前介绍过,2月11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山东省召开“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省委书记刘家义在讲话中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联系服务企业,重点进行政策指导、推动政策落实,解决“卷帘门”“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等问题,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同时,刘家义也强调,“干净”和“干事”完全可以统一起来,领导干部能干事不是贪腐的理由,干成事也不是堕落的借口。当前山东省重大发展布局全面展开,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进入加速期,要确保每一个项目都是廉洁项目、每一个工程都是干净工程。
可以说,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廉洁政治,都离不开良性互动的政商关系。官与商,“亲”则两利,“清”则相安。交往有道、公私分明,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这样,才能携手共建新型政商关系,负起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福祉的责任。
附:“正面清单”
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2、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3、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5、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6、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
7、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8、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9、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负面清单”
1、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3、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6、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7、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8、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9、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