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安庆市宜秀区原区委书记李顺琪受贿案二审开庭,安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组织党员干部前往旁听。
今年51岁的李顺琪是土生土长的安庆本地人,其仕途也没有离开过安庆,曾任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安庆市宜秀区区委副书记、宜秀区区长等职,2012年开始担任宜秀区区委书记,直至案发。
安徽省纪委发布的通报称,李顺琪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违规领取津补贴;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购物卡;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受或索取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李顺琪一审宣判现场
事没办,钱照收
2005年,程某的海信公司和安庆市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与宜秀区杨桥镇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海信公司和金城公司出资,由杨桥镇政府出面征收余湾村360亩土地,待用地计划批准后,海信公司和金城公司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海信公司取得其中100亩土地的使用权,并且缴纳了土地征迁款和土地报批费用。
签订协议后,国家突然严格了土地出让政策,规定土地出让需要有用地指标且必须走招拍挂程序。当时杨桥镇余湾村的这块土地使用性质是农业用地,且没有走招拍挂程序,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要想把这块地挂牌,必须先变更规划,由农业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此事需由区里出面向上级申报办理。为了使这块地尽快挂牌,程某便找到区里的当家人——李顺琪,希望由其出面来推动变更杨桥镇的规划以及协调用地指标。
为了疏通关系,程某在2009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分别送给李顺琪8000元的购物卡,三次共计2.4万元,李顺琪收下后答应帮忙,并承诺跟市规划部门联系,等批下来后会优先把用地指标给程某,但是事情一直没办妥。
2010年中秋节前,程某打算多送一点,希望能尽快把这个事情办好,便一次性送上6万元现金,希望李尽快协调办理余湾村那块地的用地手续,李顺琪答应并收下。2011年春节前,程某再次来到李的办公室,分两次送上价值1.6万元的购物卡。
然而,直至案发,杨桥镇余湾村的这360亩土地一直荒废,规划没有变,也没有挂牌上市。
李顺琪一审庭审现场
“助攻”企业卖房
2015年八九月份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房地产公司老总余某找到李顺琪,请他帮忙。李便安排一副区长具体负责,后宜秀区政府和公司商定了团购方案并向宜秀区的干部群众发出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购房,能够享受到每平方米便宜500元的优惠政策,小区立马卖出30多套住房。这次帮忙,李顺琪收获了20余万元现金。
在此之前,在余某贿送10万元现金和价值49万元的金貔貅之后,李顺琪还帮他向北部新城管理局打招呼,让余某不但要回了投资建设水泥厂的400万元预付款(因规划调整,该水泥厂最终无法建设),还要到了这400万元预付款的利息199万元。
索房子车位,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李顺琪所涉嫌的受贿事实共9起,其中最大一笔来自于艾诺威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
李顺琪任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艾诺威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位于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C-17号地块内的宗地。按照大桥管委会与艾诺威公司的母公司香港精博集团签订的协议,大桥管委会财政应返还艾诺威公司部分土地出让金。但此后国家出台新政策,明令禁止土地出让金以任何形式返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艾诺威公司负责人许某以金钱开道,多次找李顺琪帮忙。
2009年初,许某在厦门接待李时,李表示想在厦门买套住房,许某心领神会,便陪同李看了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区的房子,并当场拿出200万元,“借”给李顺琪买了一套150多平方米的房子。
过了一段时间,李得寸进尺,要求许某支付装修费以及30平方米的车位费,超过40万元。
另外,李顺琪还以暂时借用为名,向许某索要60万美元现金。2012年左右的一天,许某去李家做客,李表示过段时间想去美国看望女儿,但是没有美元。许某当即表示可以帮忙兑换,李同意了。在许某刚给其汇15万美元不久,李在美国又给许某打电话,表示想在美国为其女儿买房子,让许某汇45万美元,并表示回国后还给许某……
收受贿赂后,李顺琪多次为许某在返还土地出让金事项上出谋划策。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李顺琪提出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形式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给艾诺威公司。但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需具备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且在2013年年底实现工业项目达标,达标后每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条件,艾诺威公司的条件相差甚远。这时,李顺琪授意许某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由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在李顺琪的帮助下,大桥管委会先后分两次将6007万元的财政资金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名义转入艾诺威公司账户。
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曾任安庆市委书记)韩先聪被调查后,李顺琪忐忑不安,担心牵连自己,开始退赃,先后返还相关行贿人477万元人民币。
李顺琪受贿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淮南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顺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程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程某等人给予人民币、美元、购物卡、房产及物品等,共计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李顺琪索贿3万元现金,美元60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李顺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作者 | 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