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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的特大票据诈骗 6个骗子组团一年骗5亿

时间:2019-06-05 16:07:32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6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发生在福建泉州的特大票据诈骗额,6名涉案人员通过注册多家关联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8家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合计5亿元。

泉州行骗记:6个骗子组团一年骗5亿 8家银行中套 主犯高中文化

 

        据判决书,黄清粘出生于1962年9月,福建石狮人,高中文化,系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利贸易”)、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河化工”)、厦门市欣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德利投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时间财经查阅天眼查发现,黄清粘目前担任10家公司法人,12家公司高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共有8家,其中就包括上述爱德利贸易、恒河化工及欣德利投资三家。其中,恒河化工注册资本高达1.93亿元。时间财经拨打天眼查提供的恒河化工联系电话,提示音为“号码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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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清粘供述,其先后成立欣德利投资、爱德利运输公司、爱德利贸易及恒河化工等公司。之后,黄清粘收购了泉州市东泰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鑫”),并安排福建石狮人王经提担任法人代表,由后者代持公司全部股份,以便办理承兑汇票贷款。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都是在配合黄清粘其他公司做关联交易。

2014年,黄清粘名下公司出现资金困难直至资金断裂。由于多笔银行贷款到期,且在银行办理的贷款大多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使用贷款额度,黄清粘就与部分手下商议骗取银行票据偿还其他银行贷款问题。

据刑事判决书,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间,爱德利贸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资三家公司多次向兴业银行泉港支行、农行泉港志航、中国银行泉港支行等8家银行,通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再以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后,立即贴现并将贴现资金流转回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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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三家公司向8家银行共融资41笔,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出票人出票后,资金又流回至出票人或关联企业38笔,金额合计人民币4.98亿元,三家公司至今尚欠八家银行本金共计2.88亿元。

企业票据诈骗案与普通骗贷案究竟有何不同?为何8家银行会集体“上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睿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带有很大隐蔽性。这种诈骗形式以企业作为幌子,以虚假交易作为诱饵,以保证金作为基础,实施巨额银行贷款诈骗。因而容易给银行造成错觉,且更不易被察觉,一旦发现,就已蒙受损失,本案中8家银行“上当受骗”也就不难理解。

组团诈骗、分工明确

据刑事判决书,2014年始,因爱德利贸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资三家关联公司经营困难,为筹集资金支付银行贷款及经营费用,三家公司实控人黄清粘经常召集公司经理黄英杰、经理助理邱志亮、财务总监庄玲玲、财务主管蔡晖等人召开“碰头会”,分工部署骗取银行贷款事项。

具体而言,庄玲玲负责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获取银行审批授信,并制作公司在银行贷款的期限及可用额度情况表;黄英杰、邱志亮负责制作虚假贸易背景的产品购销合同;蔡晖负责虚假交易合同的开票、货权转移手续和财务平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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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人吴某(原系恒河化工出纳)提供的证词,自2014年年底起,恒河化工几乎没有货款往来,资金转账大部分是支出,转入的资金基本上是黄清粘的关联公司转进去的,转账由黄英杰或邱志亮安排;另据证人连某(原系爱德利贸易员工)提供的证言,公司提供给银行的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其申报给税务机关的数据并不相符,存在明显改动。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睿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仅需要向银行缴纳50%以下的保证金,即可申请开票。一般情况下,银行为了获得更多客户,基本要求30%的保证金就可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问题主要出在以虚假的商品交易向银行申请开具汇票的过程中。

戴睿律师称,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诈骗,实际上是以虚假商品交易合同作为基础,然后向银行缴纳30%的保证金,就能够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向银行提示付款;如果票据未到期,则需要贴息,但仍能够从银行获取除30%的保证金以外的70%的银行资金。如此运作,多开几次,金额就会越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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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多位银行员工亦证实,其所在银行根据庄玲玲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为恒河化工、爱德利贸易、欣德利投资等关联公司办理授信贷款,上述三家公司再向银行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使用贷款,使用后部分还需向银行补充提供增值税发票。

3亿元无法偿还

2016年12月,黄清粘在爱德利贸易公司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获归案,随后其他涉案人员黄英杰、邱志亮、庄玲玲等也相继落网;2017年10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对爱德利贸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资及被告人黄清粘、黄英杰等提起公诉。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爱德利贸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资三家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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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黄清粘、黄英杰作为三家公司直接主管人员,邱志亮、庄玲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业保理,仍然参与实施相关骗取行为。基于此,做出如下判决:

爱德利贸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资均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黄清粘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款50万元;黄英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5万元;邱志亮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庄玲玲判处拘役6个月,罚款2万元,以上罚金合计人民币239万元。

除此外,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还责令爱德利贸易、恒河化工分别向相关单位支付经济损失1500万元、6322.90万元、1500万元,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截至目前,上述三家公司仍拖欠8家银行本金共计2.88亿元无法偿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睿律师告诉时间财经,3亿元不是小数目,一旦无法追回,银行难辞其咎,因为银行确实存在审查不严之职。审查企业的资质以及商品交易的真实性,需要银行有专门的人员调查核实,并要求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结果承担责任。(北京时间财经 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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