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郑州8月15日电 (记者 李贵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发布消息称,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柴长安等5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组织领导者被判无期。
据河南省公安厅通报的“许昌柴长安案——亿万富豪‘创业’神话的破灭”案情显示,柴系许昌市鄢陵县人,当地首富,曾率众冲击国家机关,打骂乡镇干部、辱骂追打交警而闻名当地。
2018年3月,黑老大柴长安被捉拿归案。该案共查封商品房367套,商业用房4.1万平方米,扣押车辆50余台,冻结资金771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涉案资产6.3亿元。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柴长安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长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2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柴长安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二审已经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