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观
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总有人喜欢看杀人,要是没按他们的想法去杀,还要不高兴。
去年有一场火,余烬到今天都灼痛人心。无人不知,杭州一保姆点着了雇主的房子,让母子4人殒身火海。
2017年8月,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涉嫌纵火的保姆莫焕晶提起公诉。12月21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和被告都没有等到结果——莫焕晶的辩护律师4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当庭退席,杭州中院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2018年1月8日,杭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表示收到新的辩护人申请。
此人来头不小,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申请为被告莫焕晶辩护时,他的身份是——律师何兵。
如果微博的评论有刀刃,那么这条新闻之下,都是一片血泊。
“为什么她还没死?”“这种人枪毙得了。”“给坏人判个死刑就那么难?”
“坏人”“枪毙”“该死”——在众口的刀下,莫焕晶早就被凌迟了千万遍。而这些“判处”她“死刑”的人,没有谁在现场,没有谁参与过案件调查,绝大多数是读了媒体报道就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有网友发问:“政法大学的教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法庭从来都不是区分“好人”和“坏人”的地方,审判的目的,是依法判定“无罪”或“有罪”,再依法对有罪者进行惩戒。
所以,被告席上没有“恶魔”,只有可能有罪的人。在法槌落下之前,可能必须也只能是可能。
正是因为这种可能性——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辩护制度的存在才分外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抛开高大的“法的精神”、漂亮的“民主意识”不谈,道理非常简单:判你有罪之前,如果不允许你为自己说话,也不允许旁人为你说话,那么,判决权和“刀”的拥有者将为所欲为,对有罪和无罪的判定会彻底与“法”无关。
1980年,被称为“中国最伟大律师”的张思之为“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担任辩护律师。此后,他辩护名单上的“异端”越来越多。有些时候,即使对结果“心知肚明”,即使从内心深处厌恶自己的“委托人”,张思之也“坚决维护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在中国,实现这样的权利其实并不容易。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提讯被告,辩护人见被告人则相对困难。此外,检察机关也有权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个体权利的实现全赖于法。但绝大多数人并不熟悉法条和程序。辩护制度能够提供一种“专业性”,实现相对公平的诉讼权利。此时,辩护律师不是“冷血动物”“赚钱机器”“讼棍”或“没有良心的混蛋”,只是法的代言人,他维护的不是公众定性的“坏人”或“罪犯”,而是人权和司法体系中辩诉制度的平衡性。
站在被告席上的,不只有东条英机和马加爵,也有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呼格吉勒图的生命定格在18岁,我采访过的张高平张辉叔侄,无辜入狱10年,才平反归来。
每个人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以有罪或无罪的身份。
“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示,任何人未经生效判决确认,都不能被视为“罪犯”。于公安机关,叫“嫌疑人”,于法院,叫“被告人”。近年来,中国司法的一系列实践都在彰显“疑罪从无”的精神。有辩护制度,无罪推定才有保障。
“毒树之果”这个词诞生于美国,是指检方通过违法渠道或非法线索取得的证据——“树有毒,果便有毒”,法院审判时对这种证据应不予采纳,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在中国也一样,理想情况下,为了尽可能让辩护人“无可辩驳”,公安与检察机关会更为重视“证据链完整”这一公诉基础。完善而行之有效的辩护制度的存在,会凸显“合法证据”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人越在意“果”的“含毒量”,检方越得追求证据的“含金量”。
在一个法治与法制都尚在成长中的国家,为莫焕晶这样“没有权势”“没有财富”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不是“多此一举”,恰恰是“极为必要”。但我们也必须保持关注,在那方小小的“辩护人”名牌后,站着的,到底是不是动机纯粹的专业者。
今天,我们也许正在维护一个“坏人”的权利。但终有一天我们会看到,不论“好坏”,当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依法得到保障的时候,才是正义得到了真正的、最大的伸张。(作者 秦珍子 编辑 冯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