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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一国有经营单位销售假药被追究刑责

时间:2018-05-17 10:53:5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郑州讯(记者 耿记安)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遂平县医药公司益民大药房存在销售假药消渴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局认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5月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向涉事企业下达(驻)食药监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该药品零售企业编号为豫DB3961208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记者从当地工商部门了解到,该企业的类型为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注册地址为遂平县和兴街,企业负责人为晏海,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化制品(除疫苗)、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产品、二类医疗器械。目前该企业也已经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法律人士指出,为加大打击销售假药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销售假药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数额或者量的明确界定,属于行为犯。对明知是假药而批发并零售的,以销售假药罪论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调查发现,该企业上级公司为遂平县医药公司,该公司为遂平县医药管理局100%持股,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下设数十个分支机构。近年来,该公司分支机构并非首次因药品销售问题被处罚。2017年4月,该公司下属永康大药房因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乳酸菌片”被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并向其下达(遂)食药监药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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