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起县检察院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该案先后涉嫌金额高达3个亿,庭审时间长达5小时。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延安市志丹县人,案发前刘某某系志丹县某建筑公司的会计。
2016年12月份,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志丹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年1月被志丹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延安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吴起县检察院依法受理。
经查明:从2002至2011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1.5%至2%月利率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存款六个月或一年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集资,并将吸纳的高额资金又以高利息放给部分公司及个人,从中赚取差价,共放款本金高达5177.7万元,赚取利息1159.2307万元。
2011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自己所在公司的财物专用章和公司经理的专用章,以同样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金额17281.0851万元。从2002年以来,刘某某先后以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方法,吸收涉案金额3亿左右。
目前,当地法院将针对此案进行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