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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中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01 17:32:27    来源:中报网云南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22年5月31日上午,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的第8个法定环境日来临之际,普洱法院围绕“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环境日主题,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希望以发布典型案例,统一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增强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拓宽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提升普洱法院环境司法审判公信力,对引领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依法引导和支持民商事主体恪守绿色原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具有良好的评价指引作用。
案例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持枪盗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罪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贵擅自持有一支射钉枪,邀约被告人李某荣进入景东县黄草坝后山国有林(自然保护区)内先后发现了豪猪、白鹇,被告人李某贵开枪猎杀,二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云南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安放的用于“野生动物样线监测”的红外相机拍摄记录。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被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景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贵、李某荣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贵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遂结合本案被告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以被告人李某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某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两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的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位于景东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仅是生物物种的天然贮存库,而且是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种和种群动态的平衡,是生物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至于土”。本案被告人违反狩猎法的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火药枪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严重危害野生动物的生存,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了从严惩处,架设起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高压线,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对公民筑牢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全面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二:
在森林周边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
 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芬在景东县大营盘山的农地内清除杂草期间,使用打火机点燃农地内的杂草进行焚烧,后因现场风势变大,农地内火势随风而起不受其控制,迅速蔓延至营盘村大营盘山森林内引发森林火灾。经认定,该火灾造成385.5亩森林资源损失,其中,国有林地347.6亩,集体林地37.9亩,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7万余元。因构成失火罪,被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景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芬明知干燥季节在山林周边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但其轻信能够避免而用火,致使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芬对部分林木受损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结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遂以被告人孙某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补植、补种思茅松13199株。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典型意义:
 片片绿叶汇成万顷绿洲,星星之火可毁涛涛林海。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对推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案系天干物燥时节,被告人在森林附近农地焚烧杂草,用火过程中疏忽大意,最终酿成森林火灾。人民法院在处理该案时,既将森林资源毁损状况作为惩处考量因素,又积极将恢复性司法措施引入裁判中,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以“补种复植”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案例三:
超许可规定数量滥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
 2020年,被告人李某生购买景东县某镇村民张某某等多家即将枯死的思茅松立木,并以上述林木所有权人名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李某生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超数量采伐思茅松林木蓄积共计57余立方米,采伐所得原木出售给了他人。因构成滥伐林木罪,被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景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结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以被告人李某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典型意义:
 维护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的管理制度,是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制度之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被告人李某生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且数量较大,对其行为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本案着眼于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度的维护。在林木采伐中,开发利用者应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载明的内容、数量等进行采伐,切莫存有侥幸心理,一旦“越矩”必被究。该案对引导公民恪守绿色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有序合理开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案例四:
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职责行政公益诉讼
 澜沧县一村民赵某祥在采砂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某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赵某祥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某县水务局于2019年6月29日书面回复,已将辖区内采砂户的采砂许可证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2021年,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赵某祥非法采砂的行为仍然持续,遂以某县水务局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赵某祥非法采砂行为予以遏制,且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河道主管机关,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及其采砂审批、监管职责。本案行政相对人赵某祥在采砂许可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长期违法采砂,但被告未立案处理,致使该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的检察建议后,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口头要求赵某祥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采砂许可证的时间予以延长,但延长的采砂许可期满后,赵某祥仍未停止采砂行为,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时,该违法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被告在行政相对人多次、长期违法的情况下,仅采取了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怠于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判决确认被告某县水务局对赵某祥非法采砂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典型意义
 河道采砂行为关系河道安全及其相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河道监管属于水生态空间管控的重要方面,负担相关职能的行政管理人正确履职,可以有效维护河道管理秩序,客观上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促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普洱市针对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出台制定了《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本案被告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对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放任行政相对人超过采砂许可证限定的期限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在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后,未能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造成国家砂石资源受到非法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依法确认被告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以司法审判落实司法监督,努力做到支持与监督并重,展现了司法审判在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案例五: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无证开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单位景谷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取得煤业公司回煌矿井采矿证,开采方式为井下开采。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勇(被告单位煤业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分别委托被告人俸某荣等3人与他人签订勘探协议,在矿区进行探矿并负责管理施工点。被告单位煤业公司未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方式,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组织他人以“以探代采”的方式开采煤炭,获利人民币2818余万元。因构成非法采矿罪被景谷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景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煤业公司、被告人李某勇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露天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勇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俸某荣等3人作为协助管理的责任人员,均负有责任。遂结合本案各被告人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作用大小等,以被告单位煤业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李某勇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该案判处后,当事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制度,是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安全,实现资源有序利用的重要路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准许的范围、方式进行开采;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单位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方式为井下,其并未获得露天开采方式采矿的许可,其实施露天开采煤炭的行为,属无证开采的情形,依法应受刑法处罚。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方式进行采矿。该案的处理,起到了震慑违法者,警示跟风者,教育从业者的良好社会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严厉打击涉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的决心,对规范我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具有示范意义。
发布会称,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经过精心挑选、层层筛选,环境保护要素涵盖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涉及因破坏生态犯罪行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充分彰显了普洱法院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生态修复和依法监督为内容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助于营造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编辑 谢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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