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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中院向社会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7 21:55:45    来源:中报网云南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普洱中院向社会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进一步统一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增强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拓宽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提升普洱法院审判毒品犯罪司法公信力,充分展示普洱全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2022624上午,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领之际,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禁毒主题,向社会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共同运输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

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迫、石某儿等人驾驶摩托车到澜沧县中缅边境接取毒品后,由李某迫、李某朵(另案处理)、卫某袜(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运输毒品,石某儿、扎某(在逃)负责探路,一起运输毒品前往景洪。途中李某朵、卫某袜(另案处理)被民警抓获,当场从二人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包,经称量净重22.96千克。经李某朵、卫某袜二人供述,民警查获李某迫、张某母(在逃)运输后丢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包,经称量净重21.98千克;所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4.94千克。

4月13日,被告人李某迫、石某儿、张某药、李某儿等人驾驶摩托车至澜沧县中缅边境接取毒品后,由李某迫、李某儿、张某母(在逃)驾驶摩托车运输毒品,张某药、石某儿负责探路。在进行毒品交易时,民警当场抓获张某药、李某儿、石某儿,从张某药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包,经称量净重60.025千克;从李某儿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8包,经称量净重48.015千克;查获李某迫运输丢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6包,经称量净重56.025千克。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64.065千克。

5月15日,被告人李某迫在澜沧县岩因村接取毒品后,交给李某龙(另案处理)。当日15时许,李某龙运输毒品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包,经称量净重5.592千克;查获毒品海洛因6包,经称量净重4.202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迫、石儿、张药、李儿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在我国境内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四名被告人虽供述称系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但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李某迫参与运输毒品三次,参与次数最多,运输毒品数量最大,被告人石某儿参与运输毒品两次,其二人频繁作案、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张某药李某儿参与运输毒品一次,虽然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但该二人系初犯,主观恶性相较被告人李某迫、石某儿略小,量刑层面应有所区分,罚当其罪,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迫、石某儿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某药李某儿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某迫、石某儿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运输毒品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云南普洱具有“一城连三国”的独特地理位势,其中澜沧县、孟连县、西盟县和江城县系边境县,也是境外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沿阵地。本案四名被告人长期生活在边境地区,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与境外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毒品运输犯罪网络,独立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破坏我国对毒品的管制,扰乱边境地区居民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普洱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始终坚持严惩方针不动摇,依法惩处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本案是一起共同运输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的典型案例,虽有涉案人员在逃,但对归案的四名被告人,两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通过物流寄递毒品形式隐秘

通过物流寄递毒品,形式隐秘,且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从重处罚且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缓复核。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英1999年5月26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7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0日止。

2021年7月7日10时58分,被告人钟某英携带毒品乘坐由其子李某明(未批捕,已释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江城县邮政局大院单元室的家中前往江城县联谊路某某号的百世快递点,以用茶叶夹藏毒品邮寄的方式将两个纸箱寄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爱卫东街某某

2021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江城县国庆乡国道219线8518+500M处明子山执勤点开展公开查缉。当日18时20分,民警在对由江城县开往昆明市方向车牌为云AC0577 东风牌天锦重型厢式货车(物流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钟某英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的二个快递内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4块,共计净重2817.89克。同年7月8 日,民警江城县邮政局大院单元钟某英、李明抓获,并对被告人钟某英的该住所进行搜查时,当场从其住所内查获黑褐色膏状毒品鸦片1坨,净重10.11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刑处罚。被告人钟某英曾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钟某英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物流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利用物流寄递的便捷性、隐蔽性及低成本等特性,不断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寄递毒品的运输方式对侦查、起诉、审判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是一起使用当地特产茶叶对毒品进行伪装,采用寄递的方式准备将毒品寄往广西,是一起的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认定被告人钟某英以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事实事实证明,只要实施了毒品犯罪,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使用什么手段,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教唆未成年贩卖毒品 向未成年出售毒品

教唆未成年贩卖毒品,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犯罪形式隐秘,被告人零口供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法院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2022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日10时许,混某甲(未成年人)按照被告人纪某祥的要求找到召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让召某某联系贩卖毒品人员,称下家卖出一包(200颗)毒品给其100元人民币报酬。召某某同意后,被告人纪某祥到寨子后山将5包毒品交给召某某。召某某拿到毒品后找到混某乙(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贩卖毒品,混某乙提出贩卖5包毒品以1包作为报酬召某某征得被告人纪某祥同意后于2021年5月5日10时许在勐马小寨泼水广场处将5包毒品交混某乙,随后被告人纪某祥将500元人民币的介绍费给混某甲转交召某某。混某乙将毒品贩卖给岩某原、段某某(未成年人)、岩某比、岩某扁、岩某嫩等人。2021年5月17日,民警在勐马镇红塔中学西北方向三百米处稻田旁抓获混某乙,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8.66克,其供述查获毒品系召某某交其的5包毒品贩卖后剩下的。民警于当日抓获被告人纪某祥、召某某在勐马镇农村客运站门口抓获被告人岩某嫩,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条,净重0.9克。另查明,被告人岩某嫩系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岩某嫩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岩某拉、岩某耳、段某某(未成年人)、相某弄、岩某某(未成年人)、梁某、毛某等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祥、岩某嫩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纪某祥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嫩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嫩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纪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零口供”案件由于缺少被告人供述这一关键的直接证据,多是间接证据,加上毒品犯罪本身的高度隐秘性,致使办理该类案件难度较大。本案中被告人纪某祥贩卖毒品未当场抓获,其心存侥幸,拒不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认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纪某祥的辩解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在案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遂依法判处。

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一旦沾染上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也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重点防护对象。人民法院注重严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尤其是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吸毒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农村老年群体涉毒犯罪

农村地区老年群体涉毒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21年1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庞某婼在地里干农活后回家途中遇见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让庞某婼帮忙保管装有毒品的编织袋,并给庞某婼1小包海洛因作为报酬,庞某婼同意后将编织袋藏于家附近的涵洞里。同年9月1日,被告人庞某婼担心藏在涵洞内的毒品被发现,便到涵洞里将装有毒品的编织袋带回家里保管,在途经江城县康平镇勐康村甘蔗园小组李乔文家门口时,被告人庞某婼见到民警遂将毒品丢弃在地上,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庞某婼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2包,查获丢弃在地上毒品2包,在庞某婼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毒品1包,共计净重102.76克。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6.22克,甲基苯丙胺净重96.54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婼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6.54克、海洛因6.2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庞某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庞某婼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被抓获时已年近70周岁,随着当前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农村地区留守的老年人逐渐增多,农村老年群体犯罪逐渐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风险点,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群体涉毒犯罪时有发生,且呈以下特点:一是涉毒犯罪地点隐蔽,治安管理相对薄弱;二是老年群体涉毒品犯罪者大多吸食毒品;三是学历层次低,有前科劣迹,屡教不改。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地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完善农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机制,加强对农村地区毒品危害的普法宣传教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农村老年群体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本案对治理老年群体涉毒品犯罪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案例:通过网络贩卖毒品

通过网络渠道零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22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某保在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梁子寨家中,以红包、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某生、黄某然、赵某华吸食。

2021年10月27日0时30分许,澜沧县公安局酒井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行动时,在酒井乡酒房村梁子寨抓获被告人张某保,当场从张某保家卧室床上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1小瓶,净重0.38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2小包,分别净重1.85克、0.92克;用黄色塑料瓶装的甲基苯丙胺1小瓶,净重0.29克,以上海洛因合计净重3.15克,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0.29克。同时,民警在张某保家卫生间门背后查获射钉枪一支、射钉弹44颗、金属珠1袋。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保违反国家对毒品、枪支的特殊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保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保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保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渠道实施零星贩卖毒品的情况日渐增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保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通过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获利,该类零星贩毒案件因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的隐秘性使得打击难度进一步增加。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创建绿色无毒社会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记者 谢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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