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好友打牌后饮酒接着又上牌桌,其中一人身体不适却不肯回家,次日进了医院,可情况尚未好转就自行出院,结果发生了悲剧。死者父母妻儿遂将同桌酒友、牌友以及棋牌室老板一起诉至法院,索赔28万元。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同饮酒人需尽到合理义务
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老张来到老李开的棋牌室打牌。晚饭时,老张、老李和其他三个牌友行至楼下羊肉店,一向爱喝酒的老张点了三瓶白酒,饭局结束后,几个人又回到棋牌室继续打牌。此时,老张感觉不舒服,呕吐了起来。朋友几次劝他去医院或者回去休息,他坚称没事。直至凌晨3点,牌友见他实在不适便通知了其女儿,这才将老张接回家中。到了早上8点,老张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病情“极高危”。
然而就在一周后,老张情况并未好转,其家属却坚持办理了出院手续。当天的出院情况载明:非医嘱出院,患者深昏迷。出院当日,老张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缺氧。
嗣后,老张的父母妻女认为,当天和老张一起的几位朋友没有尽到看管、通知、及时送医救治的义务;而且老李的棋牌室属无照经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共同将四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为老张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四要件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老张与四被告的确存在共同就餐饮酒的行为,饮酒的确导致老张身体不适,后送至医院治疗,最终因为脑缺氧死亡,但是四被告并无过错。她具体分析道:首先,老张与四被告共同就餐饮酒是自愿行为,也未有证据证明四被告对老张有恶意劝酒等行为,故四被告并不具有侵害老张权益的主观故意;其次,老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身应当能够预见过量饮酒的危险性,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最后,老张家人贻误并放弃治疗,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老李作为棋牌室的开设者,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与老张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法官指出,“棋牌室的确为公共场所,其应当保障场所内活动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但老张最终死亡已经超出了基本生活经验能防止或者制止发生损害事故的范围,故被告老李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二审一致认定,因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对老张的死亡并无过错,故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共同饮酒人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饮酒是合法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正常的交流沟通、表达感情的方式。”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凌云指出,人们在聚餐饮酒时,彼此之间并不当然负有相互注意义务,只有当某一共同饮酒人出现一定状况,其他共同饮酒人才对其负有不为加害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其他共同饮酒人违反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防范措施,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