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玉鑫 通讯员李艳美 周继培) 3月29日,普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普洱市脱贫攻坚干部职工关爱救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办法的实施标志普洱市对奋战在一线的脱贫攻坚干部职工的关爱保护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标志着在脱贫攻坚战线上因公殉职、病故、伤残的扶贫干部职工和村组干部的关爱救济有法可依,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关心关爱脱贫攻坚战线上因公殉职、病故、伤残的干部职工和村组干部,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和村组干部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安心脱贫攻坚一线干事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有5个部分,包括组织保障、关爱救济对象、关爱救济办理程序、关爱救济标准和方式、其他事项五个方面,明确了在脱贫攻坚战线上因公殉职、病故、伤残的扶贫干部职工和村组干部的关爱救济的保障、监管和申请办理等确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鲜明的原则性与可操作性、前瞻性与针对性、市内实际与经验相结合的普洱特点。
办法明确普洱市脱贫攻坚关爱救济资金主要用于在脱贫攻坚战线上因公殉职、病故、伤残的干部职工和村组干部的关爱救济,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同时接受社会爱心捐赠,由普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和发放,对资金发放实行全程监管;关爱救济工作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法明确关爱救济对象为自2015年11月29日起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脱贫攻坚战线上因公殉职、病故、伤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村组干部(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边境村武装干事,村妇联主席,村团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
办法明确关爱救济申请办理程序,坚持从严把关,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评定指标,确保认定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此外,办法明确了关爱救济标准和方式,对脱贫攻坚战线上因公殉职的干部职工,除依法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再给予发放一次性关爱救济金3万元,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予发放一次性关爱救济金10万元;脱贫攻坚战线上因公殉职的村组干部,给予发放一次性关爱救济金15万元。
对脱贫攻坚战线上伤残的在职干部职工,除依法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根据人社部门伤残等级认定情况,再给予发放一次性伤残救济金,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予5万元,二级的给予4万元,三级的给予3万元,四级的给予2万元,五级、六级、七级的给予1万元,八级、九级、十级的给予0.5万元;脱贫攻坚战线上伤残的村组干部,经委托人社部门进行伤残等级认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情况,给予发放一次性伤残救济金,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予6万元,二级的给予5万元,三级的给予4万元,四级的给予3万元,五级、六级、七级的给予2万元,八级、九级、十级的给予1万元。
对脱贫攻坚战线上病故的干部职工给予发放一次性关爱救济金10万元;脱贫攻坚战线上病故的村组干部给予发放一次性关爱救济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