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网河南(练岚)疫情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很多变化和影响,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个人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这些纠纷应当如何解决?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门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审判职能,坚持平衡保护,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保障就业,促进民生,增强理解,共渡难关,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通知》共15条,针对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劳动用工争议常见问题,如延长休息日、不能按时到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待遇、工伤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必要劳动保护以及仲裁时效和提起诉讼期间等,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处理规则。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门要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因素,准确把握,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
关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应遵照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关于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认定及待遇问题,应遵照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有关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注重调解,调解不成的慎重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供政府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保护措施,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予以支持;其他以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视劳动保护必要性酌情决定。
关于时效,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诉讼期间继续计算。
《通知》强调,全省法院、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促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要加强裁审衔接,积极指导基层调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诉讼”,简化优化办案方式,提高处理效能,努力排除疫情影响,柔性化解矛盾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