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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烂尾广场调查|巨额购房款不知所踪,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时间:2019-09-02 14:46:43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贺诗 | 广东惠州报道

惠州烂尾广场调查|巨额购房款不知所踪,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清泉城市广场开业遥遥无期(贾国强 | 摄)

  花钱买房,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了,银行按揭也下不来;住宅不能入住,商铺无法开业,甚至还被威胁:“你们不要闹,把我们闹垮了,到时候你们什么都得不到。”

  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相关楼盘从施工至今,已有7年之久。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接到100多位业主联名举报称,惠州市惠阳区清泉城市广场开发商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胜置业”)严重违法违规,其中包括8000多万元购房款未存入监管账户、出售已抵押物业等。

  清泉城市广场项目的施工方——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吐槽和指责,称从2012年承建该项目至今,施工方称因为开发商无力付清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导致巨额亏损。

  施工方:该项目未办理用地、规划及施工手续就开工

  事情得从2011年说起。

  当年,通过招商引资,惠州市惠阳区有关部门引入中胜置业,开发位于惠阳区金惠大道的“三旧”改造项目清泉城市广场(编者注:“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清泉城市广场距惠阳区政府直线距离不到500米。规划之初,该项目占地面积约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21.6万平方米。

  “惠阳区相关部门曾前往湖南娄底考察,最后得出结论:娄底清泉名店广场建设相当成功,可作为范本直接引入惠阳。”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清泉城市广场项目合作人张轸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中胜置业在未走“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获得金惠大道“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发资格,此项目也被定名为“清泉城市广场”。

  此事曾在当地引发质疑:广东是中国经济强省,惠州又毗邻深圳,为何在城市建设上舍近求远,借鉴中部地区的经验?

  多年前的这桩旧事是否属实?惠州市惠阳区住建局在给《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回复中,并未正面回答此问题,只是表示:“2012年中胜置业通过市场手段收购整合项目周边地块,按相关文件精神实施‘三旧’改造。”

  2012年9月5日,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与中胜置业签订施工合同,在支付了4000万元保证金后进场施工,清泉城市广场项目开建。按张轸的说法,施工之初,公司就发现清泉城市广场项目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规划手续及施工手续。“我们多次要求开发商完善手续,甚至表态将直接停工。但开发商邀请惠阳区住建局相关领导进工地现场开推进会,要求继续施工。”

  而惠州市惠阳区住建局在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回复中称,“2012年以来,我局未收到施工方请求调查项目手续不齐问题的书面说明资料。”

  住建局方面还介绍说,清泉城市广场确有手续不完善的情况,“其间,区住建局多次责令建设单位(编者注:指开发商)尽快完善施工许可手续,并函告和移交区城管执法局查处。在区城管执法局处罚完毕并复函区住建局后,有关项目已在区住建局完善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查封的账户为何被解封置换

  更大的矛盾发生在2014年。

  当年5月,施工方带资建至该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要求中胜置业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并退回保证金,但中胜置业表示无钱支付,项目被迫停工。

  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惠州市惠阳区住建局局长黄迪伟也表示,在对清泉城市广场项目的监管过程中,住建局发现中胜置业“实力不强”,没有运作该项目的资金能力。

  张轸说,由于项目停工,惠州市惠阳区住建局再次介入协调,“相关领导明确告诉我,施工必须继续,由于中胜置业现在无力付款,住建局将确保监管开发商的售楼款用于工程款及前期的误工补偿款。”

  在得到政府部门承诺后,施工方于2015年6月恢复施工。

  不过,张轸表示,中胜置业在拿到售楼款后,并未按要求给付施工方,反而截留资金,施工方只收到了“应得工程款和误工补偿款”的一小部分。

  对此,惠州市惠阳区住建局回复《中国经济周刊》称:2015年底至2016年初,因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互信基础薄弱,工程支付方面出现严重分歧,经双方同意,根据开发商确认的付款清单,经施工单位认可,从清泉城市广场项目监管账户(原区房产局监管)申请3笔资金共7200万元转入区住建局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再由区住建局转入开发商,由开发商按照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资金支付计划代付上述款项。

惠州烂尾广场调查|巨额购房款不知所踪,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6月25日,记者走访时发现,清泉城市广场依然对外售卖(贾国强 | 摄)

  其中,第一笔2000万元,区住建局于2015年12月31日转出;第二笔1800万元于2016年1月29日转出;关于第三笔3400万元,区住建局于2016年2月3日先转出2000万元,于2016年2月5日转出余下1400万元。但期间发现开发商未按与施工单位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表代付上述款项,存在第二笔截留约500万元、第三笔截留约1500万元的行为。鉴于建设单位(编者注:指开发商)私自截留资金、不按与施工单位约定的资金计划表代付的行为,区住建部门不再作为协助的第三方。

  张轸对住建局的说法提出质疑,“在第三笔款项付款之前,我已经口头告知住建局,中胜置业恶意截留资金,不能再向其放款,但住建局依然向中胜置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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