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昌俊
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吉罗洪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被上诉人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这些关键词突显了这则新闻的关注度。很显然,作为部级单位的负责人坐到被告席,首先传递出的是一种对案件的应有重视态度,是对“官民平等”理念的践行,同时也利于后期案件的执行。
随着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实施,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诸如乡长、市长乃至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新闻都时有出现。但总的来说,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依然难以称得上是常态化。有统计显示,仅北京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内,新收的涉部委行政案件就达912件,而直到这一次才出现首个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场景,足见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稀有”程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不等于一定是要“一把手”出庭,比如最高法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就规定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是正职,也可以是副职。相关业内人士也表示,从实践效果看,副职负责人往往具体分管某一个执法领域的工作,由其出庭,可能实际效果不亚于正职负责人出庭。但在一个“告官不见官”现象、“官民平等”理念仍有待根本改变和落实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还是有着不可轻视的普法价值。
事实上,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意出庭应诉,恐怕不仅仅是对案件所牵涉到的具体情况不甚知情,而是意在展现一种“高姿态”,并不排除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把出庭应诉当作是有伤颜面的“丑闻”。这种现实心理,本就是对原告乃至法律的轻视,是权力否定法律义务的一种体现。
而相关规定的粗陋,也为这种现实做派提供了较“宽容”的空间。如行政诉讼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同时也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到底什么情况下符合“不能出庭”的条件,并未有具体说明。就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强制性其实较为有限,是否出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而言,有着较大的弹性空间。
“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其实还只是一个变量因素。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难、胜诉率低问题,当前同样仍客观存在。如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020件,虽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同比上升了0.84个百分点,但依然只有14.62%。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负问题,当然不能机械理解,更不是说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越高越好,可行政机关过低的败诉率,还是能够相对说明“民告官”的难度。这种整体性状况,不是有着某个“级别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所能够遮蔽和抵消的。
撇开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公众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关注,抑或说特别在意是否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本身即是“民告官”仍旧难的现实焦虑的一种投射。人们真正关注的,或不是某个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级别”,而是关心,每一起民告官案件中,民与官的“地位”是否真正在法律的天平上实现了平等。有负责人出庭至少象征了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编辑:冯书亮)